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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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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規定

(一) 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則不適用。

(二) 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三) 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駐在各該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之中華民國國籍職員,給與同樣待遇者為限。

(四) 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五)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18萬元為限。

(六) 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以上列示外僑較常適用之情形,完整規定請詳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

更新日期:1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