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聘僱許可文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二)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聘事由之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尚應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臺就學或依親等之居留證影本)。
(三) 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影本。
(四)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之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持有就業金卡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提示以下文件:
(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二)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如非首次核准居留,尚應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等的居留證影本)
(三) 就業金卡影本。
(四)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之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三、適用本法第7條規定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者,應提示以下文件:
(一)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
(二) 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的證明文件(應聘事由的居留證影本);如非首次核准居留,應另檢附以前經核准居留原因不是從事專業工作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前次在我國就學或依親的居留證影本)。
(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依第2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之證明文件。
(四) 實際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的專業工作聘僱合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