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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簡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0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無戶籍並因工作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者,或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於首次成為我國居住者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其各該在我國居留滿183日之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有關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規定。

 

更新日期:1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