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備妥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確實發生。
該局說明,所謂「銷貨折讓」,是指買賣雙方交易成立後,因貨物品質不符約定、運送途中破損、交貨延遲或其他原因,經雙方協議,由賣方減收原訂交易價款,並自應收帳款減收或抵減其他交易貨款。因國外廠商無須依我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並申報「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因此營利事業於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之證明文件,以證明折讓之真實性及必要性。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折讓500萬元,其中100萬元甲公司未能提供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明細及貨款減收之證明文件,乃否准認列,調整補稅2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列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向國外廠商取得相關證明,並備妥折讓原因、金額及實際抵減貨款方式等資料,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黃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