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九十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本局為便利外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台幣與各外幣之折算率列述如附表,表列各欄之匯率為各幣值當年度該月份累積平均匯率。納稅義務人如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逕依表列105年度12月份之外幣兌換率換算國外勞務報酬。納稅義務人如辦理離境申報,請逕依表列該離境月份之外幣兌換率換算其取自國外勞務報酬。
105-113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匯率明細表 |
● 113年1-11月[PDF] | ● 105年至112年[PDF] |
● 112年1-12月[PDF] | ● 111年1-12月[PDF] |
● 110年1-12月[PDF] | ● 109年1-12月[PDF] |
● 108年1-12月[PDF] | ● 107年1-12月[PDF] |
● 106年1-12月[PDF] | ● 105年1-12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