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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申報專區】-注意事項
◎ 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 人工申報

  1. 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
    (1)扣(免)繳憑單報核聯。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加附專用之扣(免)繳憑單備查聯及存根聯,以便稽徵機關加蓋驗印章。
    (2)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1、2聯。(申報書應依所得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分別填寫及裝訂)
    (3)所得人為非個人及所得類別為「非稿費」之一般執行業務所得、租賃所得,其所得扣(免)繳憑單(報核聯)請另行裝訂並置於扣(免)繳憑單之最上層,提出申報。
  2. 股利憑單:
    股利憑單報核聯。(若分配屬87年或以後年度股利或盈餘予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之外僑,應使用外僑專用之中英文對照股利憑單。)

(二) 媒體申報

  1. 媒體檔案(光碟片或磁帶)代替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
  2.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或股利憑單申報書1、2聯。
  3. 媒體檔案遞送單1、2、3聯。
  4. 會計師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需檢附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單位明細表3份。
  5. 下列各類資料僅適用人工方式申報: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資料。
    (2)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6. 電子申報專用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套版紙由本局免費提供,其「製單編號」計16位,為流水號(8 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8 位),需與所得資料檔案編號後16位一致,同一申報單位,其申報之每一筆所得資料,配賦之流水號不得重複。

(三) 網路申報

  1. 申報單位將各類所得資料完成建檔並經由審核程式檢核無誤後,透過網路傳送申報資料辦理申報。
  2. 網路服務業者收到申報單位申報資料時,即回傳完成申報訊息及列印回執聯。
  3. 申報單位網路申報後無需另行檢送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股利憑單申報書。

 

◎ 填寫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 所得人如為機關、團體或營利事業等單位,扣(免)繳憑單應填寫單位名稱及8位數統一編號,不得填寫負責人姓名或其10位數身分證統一編號,但所得人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者,請於該欄位填「外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文字,取代所得人統一編(證)號。

(二) 所得人如為個人,請詳實填列其姓名(以戶籍本名為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10位數)及其地址(原則上為戶籍地),包括縣市、鄉鎮區、村、里、鄰、街路、門牌號碼等。

(三) 所得人如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填寫『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憑單。

(四) 「所得人統一編(證)號」(即中華民國稅務識別碼)欄位之填寫方式,說明如下:

  1.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仍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請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寫「統一證號ID No.」,無統一證號者,則第1位填9,第2位至第7位填西元出生年後兩位及月、日各兩位,第8位至第10位空白。
  3. 所得人為前2項以外之個人者:
    (1)請依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上之「統一證號」填寫,共10碼,前2碼為英文字母,後8碼為阿拉伯數字;已換發新式統一證號者,前1碼為英文字母,後9碼為阿拉伯數字。
    (2)若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10碼之編號,應請其速洽內政部移民署暨其各地服務站申請填註新編號,以供正確填報。
    (3)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稅籍編號共10碼,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8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2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2個字母。例如:ROBERT W.DAVISON 出生日期JULY,12,1942 ,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
  4. 若所得人持有之居留證非為10碼之編號,請其速洽移民署申請填註新編號,以供正確填報。
  5. 所得人為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機構及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機關、團體者,請於該欄位填「外國(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文字,取代所得人統一編(證)號。

(五) 所得人如為設有事務所之執行業務者,請填寫事務所之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8位數)並在其執業業別或代號欄位填報業務種類,如「會計師」或「11」。

(六) 所得給付年度及所得類別不同之所得,應按其年度別及所得類別分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七) 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之事業,其給付所得之扣繳,統由總公司辦理者,其分支機構給付各項所得扣繳業務,依挸定可由總公司使用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印製之繳款書繳稅;年度終了時,可以由總公司以電子申報方式(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報扣(免)繳資料,並按各分支機構填具「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八) 扣(免)繳憑單報核聯,務必填寫清晰並使用黑色原子筆填寫,不得移作複寫。

(九) 「扣繳單位」欄應正確清晰填列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扣繳義務人。

(十) 為使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掃瞄作業順暢,申報時請勿在憑單掃瞄編號欄填寫及在報核聯上以訂書針裝訂、打洞,並請保持其整潔,且切勿折疊。

(十一) 申報單位申報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後,應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或股利憑單備查聯填發所得人。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

(十二) 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得人如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填報扣繳憑單,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所得人如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外國人、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應填報扣繳憑單,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填報股利憑單。

(十三) 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如同一年度分配2次以上時,應按分配次數分別填報股利憑單。

(十四) 股利憑單之「股利金額」」應填寫清楚,不得有負值,其金額應與股利憑單申報書相符。

(十五) 依107年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5201號令修正公布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或盈餘),應適用「限分配日於107年1月1日以後之盈餘」專用之股利憑單。

更新日期:1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