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生大事-出生篇文宣內容:
新生兒出生之當年度即享有全年度之免稅額。
第一格:場景(家裡)
媽媽(抱著剛出生之寶寶):家裡又多了一張嘴了,爸爸要多努力一點囉!
爸爸(幸福洋溢樣):為了你和寶寶,我會加把勁的!
第二格:
稅務小精靈(冒煙出現):恭喜爸爸媽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小朋友亦可扣除免稅額喔!(113年度97,000元)
爸爸媽媽(睜大眼):明年申報今年綜所稅就可以扣除了嗎?
第三格:
稅務小精靈:是阿!而且不論是年初或年底出生,都可扣除全年的免稅額喔!
爸爸媽媽:哇!太好了!可以省一點稅了!
第四格:
稅務小精靈:而且阿,在小孩6歲之前,還可多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一名子女可扣除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可扣除22萬5千元!(113年度適用)
爸爸媽媽:哇~真是太棒了!
所得稅法第17條: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18歲,或滿18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二、扣除額:……(三)特別扣除額:……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六歲以下之子女,第一名子女每年扣除十五萬元,第二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二十二萬五千元。
Q1:子女於年度中始出生,其免稅額之計算是否應依比例計算?抑或可全額扣除?
A: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年度中出生,其出生年度即可享有全額之免稅額,免依出生後占全年度之比例計算。例如:子女於104年12月出生,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子女之免稅額可全額扣除。
Q2:綜合所得稅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之規定如何?
A: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5,000元。
Q3:納稅義務人如扶養6歲以下之姪子(女)或孫子,得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A:否。納稅義務人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始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