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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事-出生篇

人生大事-出生篇文宣

※ 人生大事-出生篇文宣內容:
新生兒出生之當年度即享有全年度之免稅額。


第一格:場景(家裡)
媽媽(抱著剛出生之寶寶):家裡又多了一張嘴了,爸爸要多努力一點囉!
爸爸(幸福洋溢樣):為了你和寶寶,我會加把勁的!


第二格:
稅務小精靈(冒煙出現):恭喜爸爸媽媽!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小朋友亦可扣除免稅額喔!(103年度為85,000元)
爸爸媽媽(睜大眼):明年申報今年綜所稅就可以扣除了嗎?


第三格:
稅務小精靈:是阿!而且不論是年初或年底出生,都可扣除全年的免稅額喔!
爸爸媽媽:哇!太好了!可以省一點稅了!


第四格:
稅務小精靈:而且阿,在小孩5歲之前,如果申報戶的稅率未達20%,且免申報基本所得稅額,還可多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
爸爸媽媽:哇~真是太棒了!

一、相關法令規定
  1. 所得稅法第17條: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二、扣除額:……(三)列舉扣除額:……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1)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2. 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5368號令: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親屬,即可享受「扶養親屬寬減額」之待遇,至在納稅年度內其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滿1年,並非核計寬減額之要件。
二、Q&A

Q1:子女於年度中始出生,其免稅額之計算是否應依比例計算?抑或可全額扣除?

A: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年度中出生,其出生年度即可享有全額之免稅額,免依出生後占全年度之比例計算。例如:子女於104年12月出生,於105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子女之免稅額可全額扣除。

Q2: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是否有條件限制?

A:有。納稅義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不得扣除:
1.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

Q3:納稅義務人如扶養5歲以下之姪子(女)或孫子,得否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A:否。納稅義務人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始有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更新日期:1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