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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大事-身後篇

人生大事-身後篇文宣

※ 人生大事-身後篇文宣內容: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6個月,可以申請延期3個月。


第一格:場景(住家)
繼承人(兒子)(手握話筒,與國稅局服務人員通話中):我父親戶籍在台北市,前些日子過世了,請問何時要申報遺產稅?


第二格:場景 (國稅局)
國稅局人員(手握話筒,與繼承人(兒子)通話中):您父親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臺北國稅局申報,臺北市各分局、稽徵所均可受理喔!


第三格:場景(住家)
繼承人(兒子)(眉頭緊皺,手握話筒,與國稅局人員通話中):但是家中還有很多事要處理,來不及6個月內申報該怎麼辦呢?


第四格:場景 (國稅局)
國稅局人員(手握話筒,與繼承人(兒子)通話中):沒關係!若您不能如期申報,可以在法定6個月期限內向臺北國稅局申請延期,延期以3個月為限。

一、相關法令規定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前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2.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3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3. 所得稅法第71-1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71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4. 所得稅法第72條:第71條之1第1項規定之申報期限,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
  5. 財政部67.8.8. 臺財稅第35311號函: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二、Q&A

Q1: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A:被繼承人所留的財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

Q2:逾核課期間及徵收期間之遺產稅案件,應如何辦理申報?

A:已超過核課期間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可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再由稅務機關核發逾核課期間,以便納稅義務人去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74.7.23台財稅第19293號函)(財政部78.10.13台財稅第780647922號函)

Q3:員工死亡,公司所給付之喪葬費,應否課徵遺產稅?

A: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財政部86.9.4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

Q4:員工死亡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領取之退休金,應否課徵遺產稅?

A: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財政部94.09.30台財稅第09404571910號)

Q5:生前出售土地,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到死亡時還沒有把所有權登記給買方,那麼這筆土地還是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該加入遺產總額,但是相對的也對土地買受人有未完成的過戶移轉義務,如同被繼承人還沒清償的債務一般,所以也要將等額的土地價值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例如某甲出售一筆土地,公告現值200萬元,到死亡時還沒有辦理移轉登記,那麼申報時要把這筆土地200萬加入遺產總額,並且列未償債務200萬元,如果還有應收未收的土地尾款,也算被繼承人的債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申報的時候請檢附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證明等。

Q6: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財產及舉債所得資金,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A: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因為重病已經無法自行處理事務的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舉借的債務,繼承人要負責說明及證明這些錢的用途,如果沒有辦法提出具體的用途證明,這些資金都必須併入遺產課稅。另外,被繼承人不是在重病期間所出售的財產和借款所得的資金,在死亡的時候還有留存的部分,也是他的遺產,要併入遺產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Q7: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辦理遺產的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各繼承人取得遺產多寡與應繼分不相當者,並非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

Q8: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以前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應何時辦理結算申報?

A: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所得稅法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71條規定,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Q9: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所得稅有無延期申報之規定?

A: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亦即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間,亦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其他更多遺產稅Q&A連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分稅導覽遺產稅常見問答-遺產稅

更新日期:1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