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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調升至18萬元,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符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調升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

該局說明,符合衛福部公告下列情形之一的身心失能者,得列報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包含實際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及在家自行照顧者2種類型。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齡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才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已向相關單位(如衛福部、勞動部等)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或下載課稅年度之扣除額資料如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直接申報扣除,免再檢附證明文件給國稅局;若符合長照扣除額之適用對象,惟未查得該項扣除額資料,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新增列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蘇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60)

更新日期:1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