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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誠實報稅,以免短漏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

該局說明,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列舉實際費用,可採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計算扣除必要費用。若財產出租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各該款項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若房東可以確實證明該押金用途,而且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併入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則房東的租賃所得可減除此運用產生之所得,以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度出租房屋予乙君,雙方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另收取保證金200,000元,而前開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0.78%,因甲君未能實際列舉相關必要費用,依上開規定,其應申報當年度租賃所得為684,889元〔(100,000元x12月+200,000元x0.78%)x(1-43%)〕。惟甲君漏未申報該筆租賃所得,經該局查獲後,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若有稅務疑義,請洽轄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