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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房想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嗎?相關條件報你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優惠,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三、該出售及重購之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另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重購之房地若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而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即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房地,須以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者為限,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之配偶於110年4月間取得自住房地A屋,嗣111年12月間甲君再購入其他房地B屋,旋於112年2月間出售B屋,兩屋均設有戶籍。甲君辦理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自行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以甲君購買B房地後旋出售(即「買新賣新」),與「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係因考量住所遷移而出售原自住房地之立法意旨未符,且甲君實際持有B屋僅2個餘月,經查調B屋之水電費資料,難認甲君有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情形,亦與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房地有間,爰經該局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B兩屋皆設有戶籍,應准予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如欲申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屋除須設有戶籍外,尚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
 

更新日期:11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