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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者,如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如有繳現困難時,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惟逾期繳納需加徵滯納金。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繳款書後,於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處繳清稅款,但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且每期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惟未如期繳納分期稅款時,分期利息需計算至該期限繳日期屆滿之日止,並就逾期部分加徵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應納遺產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2年5月25日,甲君於112年5月15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分期並自112年5月26日起算分期利息,第1期繳納期限為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甲君遲至8月1日繳納該期稅款,依規定需加徵自112年5月26日至7月25日之分期利息,並依稅捐稽徵稽徵法第20條規定,就逾期部分(7月26日至8月1日逾期7日)加徵2%滯納金。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最多申請分18期繳納稅款,惟如逾期繳納當期稅款,仍須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依每期分期繳納核定稅額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至各級公庫及代收稅款處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