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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之修繕費用,視同租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房客除按月給付租金外,另雙方約定租賃期間之修繕費用亦由房客負擔,由房客支付之修繕費用是否需列報租金收入?

該局說明,租賃兩造約定由房客代房東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房東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房東履行其他債務,則房客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相同。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與房客簽訂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2年1月至12月,房客於每月1日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予房東,另租賃期間房客代房東支付修繕費用6,000元,則房東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申報租賃收入246,000元,又房東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可核實列報減除,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可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申報租賃所得140,220元〔(20,000元×12個月+6,000元)×(1-財政部頒定費用率43%)〕。

該局呼籲,房客代房東支付之修繕費用為租賃房屋之代價,其性質與支付租金相同,房東應申報租賃收入,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更新日期:11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