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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農取得耕地三七五租約補償費,應以半數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取得之補償費,屬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耕地出租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預計土地增值稅,並按該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給予補償,而耕地承租人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按取得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其他所得課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舉例說明,佃農甲君與地主乙君簽訂三七五耕地租約,嗣乙君於110年間收回耕地而與甲君協議終止租約,並給付補償費370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以甲君收取補償費半數185萬元併計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佃農如有取得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給付之補償費,而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30)

更新日期:11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