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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計遺產課稅,已修法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統於115年9月1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之特定親屬為納稅義務人,應負納稅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租稅公平。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含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依法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修法前該併入計算之遺產稅額,係由全體繼承人負擔,易生爭議。本次修法乃特別增訂,該特定親屬應按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負擔遺產稅額,以確保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遺有子女乙君、丙君2人,並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長孫丁君(非繼承人,為丙之子)200萬元,另遺有其他遺產3,800萬元,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200萬元。其修法前後稅負負擔比較如下:

一、修法前:全案應納稅額200萬元,係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為納稅義務人共同負擔,受贈人(長孫丁君)無須負擔遺產稅。

二、修法後:係各按上開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及其他遺產占遺產總額比例分別計算受贈人及全體繼承人應負擔之稅額,因此受贈人丁君應負擔稅額1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4,000萬元)〕;全體繼承人(子女乙君、丙君)應共同負擔稅額190萬元〔200萬元×(3,800萬元/4,000萬元)〕。

該局提醒,本次修法明確劃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財產之特定親屬與繼承人的納稅義務,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稅法規定。若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