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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暫估之保固費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仍未實現者,不得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前暫估之保固費用,係屬暫估性質,為未實現之保固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不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依同法第44條流動資產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同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暫估工程保固費用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查截至會計年度結束前仍屬未實現性質,經該局依前揭規定予以全數剔除補徵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65)

更新日期:11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