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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持有公司股票出售給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須繳納證券交易稅及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私人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代徵人)於買賣交割當日,按交易成交價格3‰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父母出售股票予子女,屬二親等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及第24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填具贈與稅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母)於112年11月22日出售A公司股票100,000股與乙君(子),約定每股成交價格15元,並按成交總價額1,500,000元支付價款,乙君應按買賣股票交易資料填寫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並於該繳款書「移轉雙方是否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移轉」欄位勾選「是」註記,於112年11月23日持該繳款書至銀行繳納4,500元(1,500,000元X3‰);另需檢附買賣契約書、實際支付價款等證明文件及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嗣經國稅局審查通過,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已完稅之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再向A公司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二親等親屬間買賣股票,應由買受人於買賣交割日之次日繳納代徵之證券交易稅,以避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倘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11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