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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更新日期:11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