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時,倘於決議分配盈餘日起算6個月內尚未實際給付者,稅法上仍會將其「視同給付」,公司應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境內居住者股東需依法申報繳納股利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公司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前述「視同給付之股利」規定是綜合所得稅課稅採現金收付制(收付實現制)之例外,部分公司因資金調度、股東協議或內部安排等因素,將現金股利長期列帳於「應付股利」科目,誤認未實際發放即無申報股利憑單或所得扣繳申報義務,惟此種作法已違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6月30日股東常會決議分配現金股利,並列帳為應付股利,惟截至同年12月31日止,仍未實際發放予股東。經該局查核,因該筆盈餘自決議分配日起已逾6個月,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2項規定,視同於113年度給付,甲公司應就該筆盈餘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申報相關事宜,甲公司之股東如屬境內居住者,亦應就應獲配股利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該局呼籲,公司於辦理現金股利分配時,應妥善規劃實際發放時程,並留意應付股利視同給付規定,以免因誤解「未實際給付即無須申報」而受罰。如對股利憑單申報或所得扣繳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