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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特專離境前記得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當年度租稅優惠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外特專)來臺工作,其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如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以下簡稱減免辦法)等相關規定,並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即可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逾申報期限申請者,依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當年度不得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申報納稅。因此,外特專應於每年5月申報期限屆滿前辦理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倘有廢止住(居)所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自111年度起得申請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11至113年度皆依規定期限於次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嗣甲君於114年11月廢止住(居)所離境時,未依規定於離境前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提出租稅優惠申請,遲至115年5月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162萬元。

該局呼籲,外特專如於年度中離境不再返臺,別忘了在離境前完成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也應於離境前一併提出申請。外特專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請外特專務必留意申報及申請期限,以免因逾期而影響自身租稅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650)

更新日期:1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