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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是否確實繳納稅款,以免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現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繳稅方式相當多元,無論選擇何種繳納方式,均應注意如期完納稅捐,以免因逾期繳納而產生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1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內,填具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行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是納稅義務人結算有應納稅額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一併完成申報及納稅義務,方符法制。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後,如漏未繳納應自行繳納之稅款,稽徵機關除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本稅外,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30日即加徵至10%為止)及依所得稅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5月16日以網際網路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計算應繳納稅額81,253元,並選擇以現金方式繳納,惟未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經該局合法送達催繳通知書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通知甲君繳納,始於112年7月7日自行向銀行繳納稅額,除依法計徵滯納金8,125元(81,253元×10%;期間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按最高30日加徵10%),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22元(期間自1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7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務必於法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如有逾期之情形亦應儘速繳納,以減少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聯絡人:法務組錢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31)
 

更新日期:1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