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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4分之1)繳納25萬元(100萬元×1/4)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仍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清全部稅款。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