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子女或兄弟姊妹,是否均免徵贈與稅相關問題。
該局說明,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須受贈對象為配偶、直系血親,始得免徵贈與稅,倘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兄弟姊妹等旁系血親則不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將名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贈與女兒乙君,及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現值300萬元〕贈與妹妹丙君,申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900萬元,贈與淨額0元,無應納稅額。經該局審核,贈與女兒乙君之A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得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妹妹丙君之B地號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贈對象為旁系血親,不符合上開規定,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又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爰核定本次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贈與女兒部分),須繳納贈與稅5.6萬元〔(贈與總額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600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方可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申報時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