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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稽徵機關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後,遺產管理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前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告催告期間屆滿後1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114年3月2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4年9月20日,乙君於114年4月1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2年,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遺產淨額,乙君乃於原到期日114年9月20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國稅局審核後,准予延長至催告期間屆滿116年4月1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5月1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撥打免費客服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