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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已自行繳納稅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所定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縱已自行至金融單位繳交稅款,仍應依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同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4年2月間以總價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出售109年12月間自父親受贈取得之房地,且於114年3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自行計算應納稅額320,500元後至A銀行繳納稅款,但未於同年4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規定重行核算可減除成本為2,100,000元〔(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372,200元及公告土地現值1,471,906元)×消費者物價指數111.2%+受贈時所繳納之規費、契稅等相關費用合計49,355元〕,該房地交易所得額為6,630,000元〔成交價額9,000,000元-可減除成本2,100,000元-可減除移轉費用270,000元(房地成交價額9,000,000×3%)〕,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2,320,500元,扣除已自繳稅款320,500元,核定應補繳稅額2,000,000元(2,320,500元-320,500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注意,若有類此情形,務必如期向所屬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