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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承接裝潢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客戶未索取統一發票,心存僥倖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逃漏營業稅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更新日期:11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