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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得申請按時價資料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塗銷因欠繳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可提供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不動產作為繳納稅款擔保,該不動產擔保價值得提供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經認定足額擔保,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第5條規定,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房屋現值加2成估算價值。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吳先生未依限繳納贈與稅100萬元,其名下有A及B兩筆土地,經該局依規定分別認定該兩筆不動產之價值,A土地為70萬元、B土地為80萬元,於欠繳稅捐100萬元範圍內,通知地政機關對其名下A土地及B部分持分(相當30萬元)土地為禁止處分;嗣吳先生欲出售A土地來繳稅並申請以B土地作為擔保,該局輔導其提示經銀行貸款評定B土地價格為120萬元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乃變更B土地部分持分(相當100萬元)及塗銷A土地的禁止處分,吳先生得以順利出售A土地,該局並於吳先生繳清欠稅後,隨即塗銷B土地的禁止處分。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時,若認為以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現值加2成之估價與擔保品時價不符時,得主動提示其他足供認定該不動產實際價值之證明文件,例如銀行貸款評定之不動產價格或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等,以供稅捐稽徵機關核實計算擔保品價值。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更新日期:113-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