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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8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並依存款機構規定,配合提示應檢附資料,以完納稅捐。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40)

更新日期:11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