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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扣除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時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於申報遺產稅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子女,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11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可列報新臺幣(下同)56萬元,有未成年子女者,尚可依其年齡距屆滿成年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此外,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已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未成年子女加扣扣除額年數計算至18歲。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113年間死亡,遺有21歲子B君及14歲女兒C君,B君已成年,僅能扣除56萬元;C君因距離18歲成年還有4年,每年可加扣56萬元,所以扣除額為280萬元〔56萬元+56萬元×(18歲-14歲)〕,A君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336萬元(56萬元+280萬元)。

該局提醒,若對於計算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0)

更新日期:113-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