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為延攬人才多設有相關員工福利制度,其中定期舉辦員工旅遊尤為常見。然而,此筆活動支出應如何正確計入事務所之營運費用,執行業務者應多留意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取得相關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支出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另按財政部87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71952175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律師事務所113年度申報執行業務收入2,000萬元,當年度列報其他費用-國外旅遊100萬元,經該局查得其中60萬元屬員工團費、30萬元係鼓勵員工攜伴所補貼之員工眷屬團費,10萬元為員工自費加價行程費用。因該旅遊活動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依上開規定,員工團費部分應在全年40萬元(收入2,000萬元×2%=40萬元)限額內列報職工福利,剩餘超限20萬元再以其他費用列支;至於支付員工眷屬旅遊團費30萬元,係屬員工之津貼補助,應改列薪資支出並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而員工自費行程費用10萬元,非屬事務所支出,不予核認。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時,務必留意相關列報規定,以正確申報,如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