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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應取具合法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品,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違約而給付之賠償、遭受不可抗力之意外損失,或於運輸途中所發生之損失,均屬外銷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惟如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前款規定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外銷損失)500萬元,該公司說明因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所爭議,爰與賣方協議減收價款500萬元,並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惟因該筆外銷損失已逾90萬元,甲公司未依規定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嗣經該局向甲公司妥為說明並輔導協助後,該公司已依規定補提示前述佐證資料,該局乃核認該筆外銷損失500萬元。
       該局提醒,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時,應留意是否依前開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23)

更新日期:112-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