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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將所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應視為銷售貨物,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如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傢俱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於112年度解散,並將餘存市價1,000萬元之傢俱存貨,平均分配給4位股東,嗣甲公司於112年12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甲公司將餘存貨物分配與股東,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時價開立1,000萬元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應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除漏稅之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更新日期:1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