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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報營業稅可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節能減碳多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透過網路申報營業稅,其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及固定資產退稅,可透過「營業稅附件上傳軟體」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免提供紙本資料。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11點第8款規定,營業稅申報應檢附非經海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及固定資產退稅之證明文件,於完成當期(月)營業稅網路申報上傳後,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得以電子檔案方式遞送。

該局指出,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除可運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申報營業稅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網頁路徑「營業稅/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業稅附件上傳軟體」,只需要操作「附件資料登錄」及「附件資料上傳」簡單2步驟,即可透過網路上傳上開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該局呼籲,營業人申報非經海關零稅率銷售額及固定資產退稅,可多加利用「營業稅附件上傳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除可節省遞送成本外,亦可節省紙張,落實網路申報無紙化。

(聯絡人:銷售稅組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50)

更新日期:1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