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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飲料店等,即使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利用自家住宅銷售貨物,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違章受罰。倘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潘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更新日期:1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