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優勢,吸引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凡具中央目的事業主關機關公告我國各領域所需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下稱外特專),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2條規定者,於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只要在各該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申請適用,就享有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特專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同時符合以下3項條件者,可於辦理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適用租稅優惠: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經認定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另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外特專租稅優惠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B君於109年度首次經核准適用外特專租稅優惠,109至112年度皆依規定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並享有優惠,惟113年度雖仍符合前開辦法規定之3項條件,卻未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及提出優惠申請,遲至114年12月10日始補行申報及申請,致其無法繼續享有該租稅優惠。B君從事專業工作之薪資所得為新臺幣671萬元(已扣除薪資特別扣除額)應全數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該局遂據此補徵稅款54萬餘元。
該局呼籲,外特專租稅優惠並非自動適用,符合資格者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提出適用租稅優惠之申請。企業於聘僱外特專時應協助其瞭解相關規定以保障外特專權益,提升外特專留臺意願,持續營造臺灣友善且具國際競爭力的發展環境。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