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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得提供第三人財產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時,可提供第三人所有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欠稅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納稅義務人得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同意書及具結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捐,該局依法將其名下A土地禁止處分。但甲君主張需以該筆土地設定抵押向銀行借款,方得繳清應納稅捐,經向該局詢問後,甲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設質完成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甲君順利向銀行借款,進而繳清稅款並取回擔保品。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繳稅捐數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更新日期:11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