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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不在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仍應依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海外所得非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在報稅期間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調的所得資料,係提供申報參考,民眾仍應自行檢視是否有海外所得,並依規定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另自113年度起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因受僱於外國公司並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之海外薪資所得,或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結構型商品等)取得之海外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處分境外資產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等,雖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分別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合計1,600萬餘元,已超過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免稅額750萬元。惟甲君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處罰鍰38萬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全信賴稽徵機關提供之所得資料,詎所提供之資料不全,自無從申報,不應裁處罰鍰云云。經該局查證甲君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主動檢視並申報海外所得,致發生漏報情形,核有過失,自應受罰,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若有相關申報問題,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未依規定申報而受罰。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2031)

更新日期:1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