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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換車負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颱風及午後豪大雨,民眾的愛車常因暴雨侵襲成為「泡水車」或遭土石流毀損,事後報廢受災損壞之舊汽、機車並購買新車,符合一定條件者,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減輕受災車主的經濟負擔。

該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民眾報廢持有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出廠4年以上且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之舊機車,於舊車報廢前或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4,000元;另自114年9月7日至119年12月31日止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之新小型小客車或150cc以下之新小型機車(以上均不含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汽、機車),汽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5萬元、機車每輛最高可減徵退還2,000元,上開購買新車與汰舊換新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額可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開了12年的愛車因遭受風災變泡水車,甲君便將泡水車報廢,並於報廢日後6個月內購買1,800cc之新汽油小客車並完成領牌登記,甲君即可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額最高10萬元。

該局提醒,舊車報廢日與新車新領牌登記日必須在「6個月內」完成。不論是「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皆可辦理,民眾如有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許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11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