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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該局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30)
 

更新日期:1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