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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遭核定補徵鉅額稅款,可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鉅額稅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收到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30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6日至112年10月25日止,因金額龐大,A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遂於112年10月16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核准分3期繳納,每期應繳100萬元,第1期繳納期間自112年11月16日至112年11月25日止,A公司於112年11月24日繳納第1期分期稅款時,除繳納本稅100萬元外,並應自112年10月26日至112年11月24日止,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的期數,經核准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並應於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或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更新日期:11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