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5年5月31日截止(遇假日順延至115年6月1日),尚未辦理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近期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請儘速補報。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分別加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前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滯報通知書所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分別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則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20%怠報金。前開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完成補報,以免逾期遭稽徵機關依規定核定並加徵20%怠報金。
(聯絡人:營所稅組鄭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