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案件,經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欠稅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可作為執行之標的,第三人於接獲執行機關執行命令時,應依法辦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指出,倘欠稅人對於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第三人如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得對抗請求等之事由,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第三人未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亦未將金錢支付稅捐稽徵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時,行政執行分署得依稅捐稽徵機關之聲請,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欠贈與稅款500萬元遭該局移送強制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拍賣甲君名下財產尚不足清償。嗣該局查得第三人乙君對甲君確有債務300萬元尚未返還,有民事訴訟相關確定判決可參。行政執行分署遂依該局聲請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君對乙君之金錢債權300萬元,乙君未依限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遂函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逕向第三人乙君於300萬元範圍內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於接獲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時,如果自己與欠稅人間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或雖曾有債務但是已經清償,或其他可以對抗欠稅人請求之事由時,應依限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不要置之不理,以免自身財產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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