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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不論是否辦理稅籍登記,取得中獎統一發票不得給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的目的,在鼓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防杜逃漏稅捐。為維護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適用該辦法給獎規定。

該局說明,許多民眾都很期待單數月的25日,希望消費索取的發票能夠兌中大獎,依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其取得之統一發票,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國稅局於每期發票領獎前、領獎中及領獎後均層層把關,就異常發票載具持有人及異常兌獎人,查核有無不得給獎事由,辦理不予給獎或追回獎金等事宜,以保障一般消費者中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透過蝦皮、雅虎及露天市集等網路銷售平臺銷售露營用品與消費者,甲支付平臺交易手續費,並取得6,000多筆平臺開立品名為「手續費」、「網站服務費」及「金流服務費」之雲端發票,其中1張發票中獎新臺幣100萬元,經國稅局查得甲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雖取得之交易手續費發票未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惟甲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予給獎。

該局呼籲,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

更新日期:1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