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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人欠繳稅款逾期未繳,除不動產將遭禁止處分外,並會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得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外,為滿足稅捐債權應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僅係對逾期未繳稅款之稅捐保全措施;另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為儘速徵起欠稅,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如納稅人之薪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之不動產為限。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贈與稅16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君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其後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君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君來電表示其A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考量本案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款書後,倘對應納稅捐無疑義,請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捐,以免因逾期未繳納,致財產被禁止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80)

更新日期:11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