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取加盟主之加盟權利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主,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填具營業稅申報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有短漏報銷售額情形,一經查獲,除追繳稅款外,仍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經營滷味買賣,因頗具口碑,甲君遂於115年1月支付加盟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獲得A公司品牌授權及開店規劃協助等服務,甲君並向A公司購買品牌原物料及專用滷包,惟A公司僅開立銷售貨物統一發票,於收取加盟權利金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尚有多位加盟主給付加盟權利金,A公司均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共計短漏報銷售額高達3,300餘萬元,漏報營業稅額165萬餘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收取加盟權利金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簡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