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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更新日期:11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