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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欠稅人除應繳清稅捐外尚需負擔執行必要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除應繳納滯欠稅捐外,尚須負擔因強制執行所生之必要費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於移送執行後所發生之支出,例如拍賣、鑑價、估價、登報、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經核定補徵108年度贈與稅148萬餘元,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甲君名下財產有2筆土地,歷年來經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多輪次拍賣程序,其中1筆土地終以151萬餘元拍定,因於執行期間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地政指界規費、土地鑑價費、郵資、登報費等)須由甲君負擔,拍賣土地之價款除用以繳納贈與稅外,尚須負擔2萬元之執行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否則經移送強制執行,尚須負擔執行必要費用,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60)

更新日期:11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