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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逾期2年催收未果,呆帳損失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無法收回,應於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存證函之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如有逾期2年債權,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此外,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函,並提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之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10年6月間銷售貨物給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2年12月寄發存證函向乙公司催收,嗣於113年1月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由於存證函實際退回年度為113年,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113年度,而非112年度。因此,甲公司於112年度列報該筆呆帳損失1,000萬元,核與規定未符,爰剔除該筆呆帳損失,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如存證函寄交年度與退回年度不同,應注意呆帳損失是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列報年度,以免因不符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梁股長;電話02-23113711分機1250)

更新日期:1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