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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所產生之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至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而係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倘為交易損失者,則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惟營利事業如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前述規定,其交易所得額,應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符合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之土地交易損失新臺幣(下同)2億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06年間買入臺北市2筆土地,整地後尚未興建房屋即於112年間出售,因非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故其土地交易損失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應留供以後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減除,案經該局核定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2億元,補徵稅額4,000萬元(2億元×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之房地,於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更新日期:1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