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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漏未申報所得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如因工作忙碌或一時疏忽,致未能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有漏未申報的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辦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納稅義務人逾期補申報案件,應採用人工方式申報,須自行正確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繳納稅款,應連同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利息的「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併同相關附件親送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綜合所得稅或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處罰鍰。納稅義務人倘有上述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情事,請儘速補辦,以免嗣後經稽機關查獲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補稅外還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聯絡人:法務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71)

更新日期:114-07-01